(2016)浙0110财保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与陈爱平、吴建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陈爱平,吴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财保0001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297号。代表人:盛勇,行长。委托代理人:洪波、胡一干,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爱平。被申请人:吴建华。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与被申请人陈爱平、吴建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爱平、吴建华银行存款624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爱平、吴建华银行存款624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琳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