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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何某与许某甲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许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法定代理人:许某乙。被执行人:许某甲。系原告何某之长子。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许某甲赡养费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某甲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振江审 判 员  张 慧审 判 员  孙即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董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