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青岛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亚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68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郑泽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焕国,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亚萍,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亚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80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266.6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00元,转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80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