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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贾学文与韩庆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学文,韩庆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贾学文,男。被执行人韩庆胜,男。申请执行人贾学文与被执行人韩庆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韩庆胜应偿还贾学文借款本金190000元,并从2014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三支付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韩庆胜已经支付的12500元在应承担的利息中扣除。因被执行人韩庆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贾学文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秭归县人民法院于当天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学文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192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建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