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柳忠平王炳军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忠平,王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3执50号申请执行人柳忠平,男,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哈尔滨铁路局鸡西工务段退休工人,现住密山市。被执行人王炳军,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哈尔滨铁路局鸡西工务段工人,现住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桃商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炳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炳军在牡丹江铁路工务段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王炳军(身份证:23102719630929001X)在牡丹江铁路工务段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5,1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高春河执行员 管 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