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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柳忠平王炳军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忠平,王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3执50号申请执行人柳忠平,男,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哈尔滨铁路局鸡西工务段退休工人,现住密山市。被执行人王炳军,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哈尔滨铁路局鸡西工务段工人,现住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桃商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炳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炳军在牡丹江铁路工务段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王炳军(身份证:23102719630929001X)在牡丹江铁路工务段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5,1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高春河执行员  管 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