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赵某某离宣告失踪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特3号申请人向某某,女,住陕西城固县(略……)。委托代理人殷某某,略。被申请人赵某某,女,住陕西城固县(略……)。案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向某某申请宣告赵某某失踪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向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承担。代理审判员 : 李 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昕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