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谭小波与王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2589号原告谭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王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谭某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首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