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七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沈某1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七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沈某1,女,200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沈某2,男,1948年12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事处店子村*组*号。系申请人之祖父。委托代理人沈卫祥,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系申请人之叔。申请人沈某1申请宣告陶慧琼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沈某1称:申请人父亲沈先祥于2008年7月15日溺水身亡,同年9月母亲陶慧琼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消除陶慧琼长期下落不明对申请人沈某1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陶慧琼为失踪人。经查,陶慧琼,女,1980年3月18日出生,傣族,农民,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傣族自治县曼勒社区丙沙人,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沈某1之母。2008年7月15日溺水身亡,同年9月申请人之母陶慧琼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2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陶慧琼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陶慧琼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事处店子村委会和七星关区海子街镇派出所的证明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陶慧琼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为消除因陶慧琼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对申请人沈某1的不利影响,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申请人沈某1属利害关系人范畴,故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陶慧琼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明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