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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字第953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汉族。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