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郭典堂与郭志勇、高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典堂,郭志勇,高苹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1521号原告郭典堂。委托代理人徐敬伟,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志勇。被告高苹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典堂诉被告郭志勇、高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典堂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郭典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典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典堂负担。审判员 郑贤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超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