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81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郭典堂与郭志勇、高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典堂,郭志勇,高苹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1521号原告郭典堂。委托代理人徐敬伟,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志勇。被告高苹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典堂诉被告郭志勇、高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典堂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郭典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典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典堂负担。审判员  郑贤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超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