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青岛迅电工业电梯有限公司与青岛宝鲁泰克斯电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商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迅电工业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宝鲁泰克斯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561号原告青岛迅电工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冷传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静,该公司员工。被告青岛宝鲁泰克斯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法定代表人川本良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青岛迅电工业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宝鲁泰克斯电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迅电工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48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6548元。审判员  熊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