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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2964号-7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皇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李杨添、佛山市徽彤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皇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李杨添,佛山市徽彤电器有限公司,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964号-7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皇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79295621-0。法定代表人梁简玲。被执行人李杨添,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537。被执行人佛山市徽彤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红沙开发区华沙路东侧(黄锐洪厂房A)。法定代表人李妙琼。被执行人何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024。关于佛山市顺德区皇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诉李杨添、佛山市徽彤电器有限公司、何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徽彤电器有限公司、李杨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皇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9672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748元;被执行人何芳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徽彤电器有限公司、李杨添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015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分别扣划了被执行人何芳、李杨添的银行存款2787.33元和169.49元,共计2956.82元,作为诉讼费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何芳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西路16号金色家园金虹2座1704房和被执行人何芳与案外人何克峰共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平西路3号怡翠花园芙蓉南苑7座202房,分别得拍卖款668600元和1494240元,共计2162840元,在扣缴本案执行费10154元,优先支付评估费10219元和本案申请执行人诉讼费2791.18元后,余款2139675.82元全部退付给上述房产的抵押担保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另外,本院还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何芳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平西路3号怡翠花园芙蓉苑东组团首层车位079号车位,得拍卖款169000元,全部退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金额共为174748元(含诉讼费5748元)。本院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芳名下的粤Y×××××小汽车和被执行人佛山市徽彤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粤Y×××××小汽车,因其流动性未能实施扣押,无法处置。除此,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和佛山市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9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欣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