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刘爱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刘爱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508号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魏代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宏志,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鹏,女,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公民身份号码:×××0841。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刘爱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何斯琳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葛宏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购买了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新城依云水岸小区37座3102房,原告于2009年10月14日与被告签订一份《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由原告对被告上述房产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缴交当月物业服务费181元,被告不按协议约定标准和时间缴纳物业服务费等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五追缴逾期付款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已经收楼。原告按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从2014年1月起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截至2016年1月共欠物业管理服务费4525元,逾期违约金1655.06元。据此,原告起诉请求���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45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655.06元(从2014年1月计算至2016年1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物业服务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关系及交费时间、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的约定。3.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和房产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是业主。4.房屋交接验收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已经收房。5.欠费明细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欠费的情况。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购买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4号依云水岸37号楼3102的商品房。原、被告于2009年10月14日签订一份《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每月应向原告交纳37号楼3102号的商品房的物业服务费181元,在每月10日前交付,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五追缴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上述商品房于2014年3月26日交付,但原告认为被告自2014年1月起没有支付物业服务费,遂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已对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有权按约向被告收取相应物业服务费。但根据原告提交的《房屋交接验收签认表》显示,被告是于2014年3月26日才收楼的。虽原告主张案涉房屋本应在2014年1月前收楼,系被告无故拖延至2014年3月26日收楼,但原告在本院宽限的举证期内,无法提供相关通知被告收楼时间的材料,故对原告此主张不予支持,本院确认案涉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应从2014年3月26日起计算。经统计,被告尚欠原告2014年3月26日至2016年1月物业服务费为4017.03元(181元/月÷31天/月×6天+181元/月×22月)。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协议约定按每日5‰计付,现原告调低为按每日1‰计算,本院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爱鹏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017.0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以每月欠交的物业服务费为本金,按每日1‰从每月11日起计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刘爱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伟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