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商)初字第35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崔岩与曹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岩,曹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35973号原告崔岩,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被告曹剑飞,男,1988年8月3日出生。原告崔岩与被告曹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梁新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剑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崔岩起诉称,2015年11月15日,曹剑飞向崔岩借款31万元,并将车牌号为×××的宝马轿车一辆交给崔岩作抵押,后曹剑飞将车开走,崔岩报警,曹剑飞向崔岩出具承诺书,承诺10日内交还车辆或退还押车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无果,现崔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曹剑飞给付欠崔岩的借款31万元。原告崔岩向本院提交曹剑飞出具的收条1份、承诺书1份、POS签购单8份作为证据,证明曹剑飞向其借款31万元的事实。被告曹剑飞未参加本院庭审,但在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时口头答辩称,认可收条、承诺书的真实性,但认为诉争款项不是借款而是押车款。被告曹剑飞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崔岩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定证据形式要求,证据之间、证据与其庭审陈述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本院对崔岩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2015年11月15日,曹剑飞向崔岩出具收条,收条写明:今收到崔岩押车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同日凌晨02:57:44至03:07:34期间,崔岩按照曹剑飞的指示通过刷POS机的方式,分8次分别向曹剑飞交付18000元、52000元、40000元、20000元、10000元、50000元、60000元、40000元,以上合计交付29万元,另有2万元通过现金方式交付曹剑飞。曹剑飞又于当日向崔岩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写明:本人曹剑飞收到押车款×××叁拾壹万元整,因车辆丢失,本人自行安排处理,10日内解决车辆丢失事宜,到期后将车辆交与崔岩或退还押车款叁拾壹万元整。曹剑飞本人在承诺书下方签字确认。截至开庭日,曹剑飞未将车辆交予崔岩,亦未退还崔岩任何款项。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借贷系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还本付息的法律关系,借款人可以通过向贷款人提供质押物作为担保从而获取借款。本案中,曹剑飞将车辆交付崔岩占有、使用,并称该行为为“押车”,从而自崔岩处获取“押车款”,后在双方发生矛盾的情形下,曹剑飞又出具承诺书承诺10日内交还车辆或退还押车款,以上行为符合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借贷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故本院确认双方之间发生的款项交付的法律关系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曹剑飞向崔岩借款,并出具收条及承诺书,该收条及承诺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曹剑飞在收到崔岩交付的款项后,应当按照其承诺的内容——10日内解决车辆丢失事宜,到期后将车辆交与崔岩或退还押车款叁拾壹万元整——履行其合同义务。现期限已过,曹剑飞并未向崔岩交还车辆,则其应按约向崔岩退还31万元款项,故崔岩要求曹剑飞偿还31万元借款的诉请,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曹剑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和答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岩借款三十一万元。如果被告曹剑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七十五元,由被告曹剑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判员 梁新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