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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玉谭与被执行人李建伟、于济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玉谭,李建伟,于济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魏玉谭,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李建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于济双,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玉谭与被执行人李建伟、于济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7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玄立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鹏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