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2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韩斌与乔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斌,乔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2197号申请执行人韩斌,男,1977年7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新沂市。被告乔良,男,1977年4月5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韩斌与被执行人乔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3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全省多家金融机构存款情况以及车辆、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乔良享有的工资款,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03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曹敬银执行员 刘杉林执行员 孙先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 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