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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慕远军与马鞍山御秦上品餐饮有限公司、王红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远军,马鞍山御秦上品餐饮有限公司,王红,蔡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慕远军,男,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住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御秦上品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蔡素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红,女,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蔡桂梅,女,汉族,1968年8月9日出生,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执行慕远军申请执行马鞍山御秦上品餐饮有限公司、王红、蔡桂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马鞍山御秦上品餐饮有限公司、王红、蔡桂梅确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二初字第010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长城审判员  方雪峰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