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石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2635号原告石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范昱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功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