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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石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2635号原告石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范昱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功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