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2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冉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2刑初4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某某,男,1966年7月6日出生,土家族。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15年7月2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孟津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献伟,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11月22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洛法刑指字第94号指定管辖通知书,指定我院管辖被告人冉某某妨害公务犯罪一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宏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献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8日17时许,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建设工地发生阻碍施工事件,周某某、冉某某等二三十名工人因讨要工资围堵大门截拦混凝土罐车不让出入,阻挠施工。洛阳市公安局金谷派出所接市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民警兰某及二名协警到该工地处警过程中,遭到冉某某、周某某(死亡)等二三十人围攻,冉某某、周某某对处警人员进行阻挠、殴打,民警兰某看到情况紧急鸣枪示警,周某某仍不听劝阻上前抢夺���某配枪,期间枪响击中周某某,倒地身亡。在此过程中,冉某某左手持矿泉水瓶对民警兰某的脸上、腹部乱戳,右手握一块蓝色板砖殴打兰某,严重妨害了公安民警正常执行公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以阻挠、殴打手段妨害公安民警正常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冉某某辩称在民警处警过程中,其手拿矿泉瓶和板砖往民警身边去是事实,但是没有打民警。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不持异议,但是冉某某不是事件的组织者,周某某的死亡结果与冉某某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冉某某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也不能因此加重对冉某某的惩罚。冉某某发生撕扯时间短,无证据证明有殴打民警现象,民警处警不规范,对事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冉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8日17时许,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建设工地发生阻碍施工事件,周某某、冉某某等二三十名工人因讨要工资围堵大门截拦混凝土罐车不让出入、阻挠施工。洛阳市公安局金谷派出所接市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民警兰某及二名协警到该工地处警过程中,遭到冉某某、周某某(死亡)等二三十人围攻,冉某某、周某某对处警人员进行阻挠、殴打,民警兰某看到情况紧急鸣枪示警,周某某仍不听劝阻上前抢夺兰某配枪,期间枪响击中周某某,倒地身���。在此过程中,冉某某左手持矿泉水瓶右手握一块蓝色板砖袭击兰某,严重妨害了公安民警正常执行公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兰某的证言。兰某系洛阳市公安局金谷派出所民警。证明2015年7月18日下午5时许,其接110指令带协警王某和沈某开警车到辖区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处理民工讨工资堵门纠纷。到现场后,其询问了情况让民工到派出所解决问题,后部分民工将三人包围,其中有人挥着羊角锤,有个人不愿配合去派出所,二名协警要拉其上车时,其他人撕扯围攻二名协警,兰某拔出佩枪,鸣枪示警,要求民工后退有事慢慢说,就有人追兰某,好多人在打二名协警,兰某再次鸣枪并口头警告,接着有个人上前正面抓住其手和枪,抢夺枪支,兰某害怕枪支被���即开枪击发,夺枪人倒地上了,另外一个人腿上被子弹擦伤,兰某等人即电话向领导汇报并打120,其他人还继续围攻民警,后来120急救车赶来,发现中枪人已死亡,派出所领导也到了现场。兰某左手中指受伤,还被人蹬了几脚,沈某脖子上有伤痕,王某背部被砖头砸了几下。2.证人王某的证言。王某系洛阳市公安局金谷派出所协警。证明2015年7月18日下午5时许,接110指令,民警兰某带其和沈某驾警车到辖区五洲国际工地处理讨薪民工堵门纠纷,民工不听劝阻,其中一名民工与兰某发生争吵,兰某让其和沈某将该人带上警车,该人反抗并用拳头打沈某,王某将该人放倒在地上,该人将自己和沈某打伤,此时一群人围上来,有人拿砖头,有人拿羊角锤朝二人背上打,兰某拔出手枪让人退后,但没人听,兰某���鸣枪警告,有人踢兰某一脚,其他人也扑上去打三人,兰某又鸣一枪要他们保持冷静,这时之前被控制的那人上前夺枪,双手抓住枪管向他怀里夺,兰某往回夺枪,在夺枪过程中枪响了,那人倒地上了。王某打了120电话,也打110电话请求增援,一会儿医院的救护车到了,说人已死亡,接着公安局领导也到了现场。期间,兰某手受伤,沈某脖子被死的那人用拳头打几下,自己手擦伤,有人拿砖砸到其左侧肋骨。3.证人沈某的证言。沈某系洛阳市公安局金谷派出所协警。证明2015年7月18日下午5时许,接110指令,兰某带领其和王某开警车前往五洲国际工地处理讨薪民工堵门纠纷。到现场后,先问了情况,劝阻民工不要影响正常施工,其中一个人和兰某吵了起来,兰某让其和王某把此人带到派出所说事。将该人���警车上带时,此人反抗,用拳头猛击沈某脖子一拳,沈某与王某一块将该人控制按倒在地,王某手也受伤了,此时一群人围上来,持砖头和羊角锤朝二人背上打,兰某拔枪让人后退,没人听,兰某即鸣枪警告,二人放开控制的那个人,此人与其他人又围上来,兰某再次鸣枪警告,此人上前抓住兰某的枪管往怀里夺,夺枪过程中枪响了,那人倒在地上,沈某和王某给120和单位领导打了电话,120救护车到后经检查中枪人已死亡,接着公安局领导也到了现场,自己脖子、腿和左手受伤,王某背上被砖拍伤,兰某右手受伤。4.证人郅某的证言。郅某系河南国安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车司机。证明2015年7月18日下午3时许,五洲国际工地一群民工以讨薪为名阻拦其车辆,其打110报警,三名民警赶到现场,处警过程���,民工围攻民警,撕拽、踢打民警。其中一个民警二次鸣枪警告无效,自己又打110说民工围住民警了,可能要打起来,请求再来些人,民工还是围着不让搅拌车走,后来发现地上爬了一个人。5.证人陈某甲的证言。陈某甲系五洲国际工地项目经理。证明因民工工资纠纷,2015年7月18日下午,部分民工堵住水泥罐车不让卸混凝土达3个多小时,导致泵管里的混凝土凝固报废,给其造成300000元的经济损失。6.证人刘某的证言。刘某系五洲国际工地民工。证明其与多名民工讨薪堵水泥罐车现场施工,警察到现场后场面很乱,有人中枪倒地,冉某某当时穿迷彩服在场。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李某甲系五洲国际工地民工。证明因为欠薪问题,民工堵住水泥罐车阻拦施工,后来警察到了现场,周某某与警察发生了摩擦,警察要带周某某去派出所时,周某某打警察一个耳光,警察就将周某某按倒在地,民工围了上去,警察鸣枪,部分人就去追持枪的警察,这个警察又鸣了一枪,其与其他人都往警察跟前冲,想围住持枪的警察吓唬他,接下来很乱,警察又开了一枪,周某某倒地上了,孙元明的右腿外侧也被子弹打伤了。当时冉某某跟在周某某后边和民警推搡。8.证人陈某乙的证言。陈某乙系五洲国际工地民工。证明2015年7月18日下午,因讨薪,其与部分民工阻拦工地施工,后来三个民警开警车来到现场,一个姓周的民工与民警发生了争执,在民警将姓周的民工往警车上带时,该民工反抗与民警打起���,一名警察鸣了一枪,其他民工就围了上去,不让将姓周的民工带走,跟民警打了起来,民警又鸣了一枪,姓周的民工夺民警的手枪,此时冉某某在地上捡了块砖和民警打,这期间枪响了,姓周的民工倒地上了。9.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李某乙系五洲国际工地民工。证明2015年7月18日下午,其余十多名民工为讨薪阻拦工地施工,后来警察开警车到了现场,警察在问到后来被打死的那个人时,双方打了起来,许多人就喊“打”,向警察围了过去,场面很乱,警察鸣了一枪,其和冉成治等人就围住拿枪的警察,其中二三个人与警察打了起来,那个后来被打死的人和冉某某都上前与拿枪的那个警察拉拽,警察又鸣了一枪,但还是拉扯着,很快又响了一枪,有人倒地上了。10.证人谭某的证言。谭某系五洲国际工地民工。证明2015年7月18日下午,其与部分民工为讨薪阻拦工地施工,后来三个民警到了现场,民警去拉周某某时,周某某用拳头打了民警,民警要把周某某带走时,有二十多人把民警围住了,许多人喊着“打”,民警鸣了一枪后,民工继续追着民警,当时自己手里拿着锤子,民警又鸣了一枪,其中注意到一个穿迷彩服的工人用手推民警,周某某抢夺民警手枪时,枪响了,周某某倒地上了。11.证人曾某的证言。曾庆五系五洲国际工地民工。证明2015年7月18日下午,其与其他二十多名民工为讨薪阻挡工地施工,后来三名警察来到现场,其中一个人在警察问话时与警察发生冲突并殴打警察,二名警察��此人往警车上带时,此人不配合还对警察动手,其他工友起哄,警察开了二枪,其它了都围上去,后来那名工友和带枪的警察撕拽过程中又响了一枪,那名工友就倒地上了。被打死的工友在和带枪的民警扭打在一起时,冉某某也和带枪的警察撕拽在一起。12.被告人冉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冉某某自2015年3月起来到洛阳五洲国际工地打工。2015年7月18日下午,因欠薪问题,其二十多名民工阻拦工地施工,后来来了三名民警,其中民警要带后来被打死的那个民工去派出所,该人不去,双方拉扯起来,警察把那人按倒在地上,其他民工生气了,就围上去,喊着打警察,自己也喊“打”,有人踢打警察,一个警察鸣枪,自己就和其他几个人朝开枪的警察围了过去,后来死的那个民��跟警察拉扯着,自己也在旁跟警察推搡,这个警察不让民工动,但没人听,警察又开了一枪,当时现场很乱,自己左手拿一个饮料瓶,右手拿了一块砖,那个后来死的人上去夺民警手里的枪,其也冲上去一起打民警,左手拿饮料瓶捅到民警的胸上,右手用砖块捅到民警的腰部,接着枪又响了,抢枪的民工倒地上了,其扔掉砖块,站到一边和民工起哄。1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平面图,孟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尸体检验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证明案发现场情况,提取了地面羊角锤、砖头等物,周某某系被枪弹击中死亡,沈某颈部、左手指及右眼部损伤,属轻微伤。14.现场视频录像光盘。此视频资料为出警民警用执法记录仪录制。证明在周某某抢夺民警枪支时,冉某某左手持矿泉瓶,右手持板砖袭击持枪民警兰某。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证明兰某有持枪证件。16.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7月18日22时,孟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将冉某某从洛阳市公安局金谷派出所带回调查。17.户籍证明。证明冉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无违法犯罪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冉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陈新安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人民陪审员 高水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