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刑更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邹琪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琪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475号罪犯邹琪,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9)熟刑初字第0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琪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以(2009)苏中刑终字第00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6月30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以(2009)熟刑收字第001号收监执行决定,将罪犯邹琪收监执行。2009年7月9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2)通中刑执字第2899号、(2014)通中刑执字第0407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刑二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6年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邹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邹琪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邹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单据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邹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十五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珑珑审 判 员 陆海滨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