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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财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与深圳市云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胡志强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深圳市云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胡志强,朱砂,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财保19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锦绣大厦1-2层负责人杨大鹏,系改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卫东、陈君尧,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吕。被申请人深圳市云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天吉大厦F5.8栋CD座8楼。法定代表人胡志强。被申请人胡志强。被申请人朱砂。被申请人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鹤洲恒丰工业城B20栋2层。法定代表人胡志东。被申请人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3A(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胡志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朱砂名下位于深圳市莲花西路与香蜜湖交界东南熙园Townhouse36的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具体查封期限以本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中的期限为准。二、查封被申请人胡志强名下位于深圳市福荣路北侧蓝湾半岛社区B栋15A02的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具体查封期限以本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中的期限为准。三、轮候查封被申请人胡志强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天安车公庙工业区天展大厦F2.62C的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云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祥大厦3A的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具体查封期限以本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中的期限为准。上述一至四项查封总价值以人民币58403372.29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淑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