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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乔某某危险驾驶罪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br/>,意见</p>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33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乔某某出生日期1986年4月23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住址陕西省合阳县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242号指控事实2015年12月2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无牌佳劲牌摩托车沿20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204国道泊里镇海岱村时,与徐某某驾驶的鲁XXX9U2牌号的轻型货车相撞,致乔某某受伤。经抽血检测,被告人乔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结果为17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鹏二O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杨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