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8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田玉与张德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田玉,张德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8民初92号原告赵田玉,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张德财,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田玉与被告张德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田玉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田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免缴。审判员 张拴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成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