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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8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田玉与张德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田玉,张德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8民初92号原告赵田玉,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张德财,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田玉与被告张德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田玉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田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免缴。审判员  张拴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成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