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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355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回永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