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355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回永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