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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蒋小健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蒋小健,男,汉族,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刘志强,男,汉族,34岁,住舞钢市寺坡九头崖超市楼上东单元3楼东户。陈小芳,女,32岁,住舞钢市寺坡九头崖超市楼上东单元3楼东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小健诉被告刘志强、陈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蒋小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小健撤回对被告刘志强、陈小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蒋小健承担。审 判 长  闫红伟审 判 员  曹俊英人民陪审员  徐姗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超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