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蒋小健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蒋小健,男,汉族,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刘志强,男,汉族,34岁,住舞钢市寺坡九头崖超市楼上东单元3楼东户。陈小芳,女,32岁,住舞钢市寺坡九头崖超市楼上东单元3楼东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小健诉被告刘志强、陈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蒋小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小健撤回对被告刘志强、陈小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蒋小健承担。审 判 长 闫红伟审 判 员 曹俊英人民陪审员 徐姗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超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