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祁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晓明、伍珍瑜、贺友明、贺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李晓明,伍珍瑜,贺友明,贺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1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住所地:祁东县洪桥街道办事处石门路78号.负责人黄顺喜,行长。被执行人李晓明,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伍珍瑜,女,1972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贺友明,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贺金明,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督字第30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晓明、伍珍瑜、贺友明、贺金明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借款本金29901.87元及利息3170.51元(利息截至2016年3月16日)。因被执行人李晓明、伍珍瑜、贺友明、贺金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伍珍瑜在中国农业银行祁东县支行账号为XXXXXX的账户内有存款112936.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伍珍瑜在中国农业银行祁东县支行账号为XXXXXX账户内的存款33468元至祁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祁东支行,帐号:60675736280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育良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