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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龙升建筑有限公司与冯永国、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市龙升建筑有限公司,冯永国,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1040号原告牡丹江市龙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街270号。法定代表人孙绪江,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世杰,男,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永国,男,1957年6月18日生,汉族,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铁北办事处向阳居民委员会52组。被告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3号。法定地表人周振兴,男,职务董事长。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牡丹江市龙升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龙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兰人民陪审员  郝雪明人民陪审员  马 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