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7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玉川与韩凤霞、韩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川,韩凤霞,韩玉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451号原告:王玉川,男,汉族,1984年7月29日出生,住封丘县。被告:韩凤霞,女,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被告:韩玉峰,男,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川与被告韩凤霞、韩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川于2016年3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75元,由原告王玉川负担。审 判 员  杨军强审 判 员  时文华人民陪审员  贾西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