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224-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52岁。被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银基王朝1号楼3A05室。法定代表人高松理。被告祁某某,男,汉族,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祁某某83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祁某某8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梦洁审 判 员 张鹏飞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嫚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