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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文书、杨德远与杨德远、蒙城县航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书,杨德远,蒙城县航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2561号原告文书。被告杨德远。被告蒙城县航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负责人王曙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书诉被告杨德远、蒙城县航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文书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德远、蒙城县航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书撤回对杨德远、蒙城县航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文书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星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裘龙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