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民终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良才与耿光荣、李秀琴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良才,耿光荣,李秀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民终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良才,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光荣,男,195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琴,女,195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宾县。上诉人张良才因与被上诉人耿光荣、李秀琴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张良才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良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良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良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艳刚代理审判员 王立武代理审判员 范立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