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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字第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游境峰、姜冬金、池善水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游境峰,姜冬金,池善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字第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闽清县。法定代表人黄如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姚知辉,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游境峰,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姜冬金,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池善水,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游境峰、姜冬金、池善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人民币50433.8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53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进行财产调查,查明游境峰名下有一辆南骏牌大型汽车;姜冬金名下有一辆雅阁牌小型汽车,我院依法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凯代理审判员  蒋成坚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