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行申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张淑梅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14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淑梅,女,1959年6月28日出生。申请再审人张淑梅因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行终字第13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张淑梅报警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下简称丰台公安分局)收到了北京市公安局的布警通知并与张淑��进行了联系,在得知张淑梅不在丰台公安分局的管辖区内且无法再与张淑梅取得联系后,及时将此情况向北京市公安局做了反馈,丰台公安分局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张淑梅关于丰台公安分局未履责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终审法院对张淑梅的该项上诉请求予以驳回正确。张淑梅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淑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