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万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22刑初47号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男,汉族,货车司机。。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9日14点50分左右,被告人万某某在饮酒后驾驶豫Q230**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南街村育才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南40米处时,因酒后驾驶等原因将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杨某撞倒,造成自行车驾驶人杨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11月26日,经临颍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被告人万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且在该次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万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临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豫Q车辆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丧葬费两万元收条;民事案件立案表及调查笔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及调查笔录(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双方于2016年3月15日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共计赔偿被害人17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同意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赔偿款已全部履行);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万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可酌定从重处罚;2、被告人万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万某某悔罪态度较好,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70,000元,可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代理审判员 鲁远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保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