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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民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忠成与抚顺市凯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忠成,抚顺市凯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民终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忠成,男,汉族,1967年1月3日出生,住抚顺市望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凯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戈山路富贵嘉苑。法定代表人:庞德贵,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键森,辽宁程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忠成与被上诉人抚顺市凯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忠成,被上诉人抚顺市凯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伍键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王一富挂靠在被上诉人的公司开发楼盘和车库,且买卖车库是通过王一富经手完成的,因此,王一富应当参加本案诉讼。重审时,准确核准本案诉讼主体,以便查明事实,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返还上诉人刘忠成。审 判 长  孙树魁审 判 员  赵世平代理审判员  郭 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茜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