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屈仁起与重庆先伦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仁起,重庆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073号原告屈仁起,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荣华路。法人代表人郭先伦。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仁起诉被告重庆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屈仁起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仁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屈仁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仁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屈仁起负担。审判员 刘小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恒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