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从与被执行人郭松涛、郭俊涛、程潇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从,郭松涛,郭俊涛,程潇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2594号申请执行人李从,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郭松涛,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郭俊涛,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程潇雯,女,1988年12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137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松涛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一套、被执行人郭俊涛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的房产二套。经与首封法院协商,首封法院同意我院处置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郭松涛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的房产一套。二、拍卖被执行人郭俊涛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及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房产二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