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中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新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新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中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桥北路1,组织机构代码:6937314-0。法定代表人:周建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新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陶瓷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945480-3。法定代表人:黄少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少彬,男,1980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新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少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4月27日制作的(2015)宜中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新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少彬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间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江西新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少彬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5155710.7元(逾期利息另行计算)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冬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