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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民抗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官二妹、凌四妹等与廖亚生、廖树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官二妹,凌四妹,凌立佳,廖亚生,廖树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汪岳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抗26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官二妹,女,汉族。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凌四妹,女,汉族。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凌立佳,女,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廖亚生(曾用名:廖树明),男,汉族。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廖树德,男,汉族。一审第三人:汪岳兴,男,汉族。申诉人官二妹、凌四妹、凌立佳因与被申诉人廖亚生、廖树德、一审第三人汪岳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该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南市民申字第128号民事裁定。官二妹、凌四妹、凌立佳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桂检民监(2016)19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唐 菁审 判 员 曾 霞代理审判员 李 延二〇一六年三月××日书 记 员 吴明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