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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婵妙与赖宝传、陈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婵妙,赖宝传,陈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张婵妙,女,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执行人赖宝传,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信宜市,现住广东省信宜市。被执行人陈旋,女,,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信宜市,现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茂信法民三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张婵妙与赖宝传、陈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赖宝传、陈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赖宝传、陈旋收到通知立即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依判决赖宝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1月6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张婵妙;二、陈旋对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张婵妙;四、赖宝传、陈旋负担案件受理费5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开设有存款帐号(帐号62×××72),在中国银行茂名信宜解放路支行开设有存款帐号(帐号69×××58),帐号均有存款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陈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62×××72帐号存款473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陈旋在中国银行茂名信宜解放路支行69×××58帐号存款1366.47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庆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