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民终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毛长桂与辽源市市委党校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长桂,辽源市市委党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终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长桂,女,现住辽源市龙山区。委托代理人王贵昌,男,户籍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市委党校。法定代表人郝欲达,常务副校长。上诉人毛长桂因与被上诉人辽源市市委党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一审中,毛长桂起诉称,其于1992年3月从辽源市委党校退休,退休后发现工资存在很多问题,找过党校等相关部门,至今没有给任何说法;辽源市仲裁院认为退休人员不在他们仲裁范围,所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辽源市市委党校补发错发、遗漏工资21087.05元。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毛长桂于1992年3月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已领取退休待遇,毛长桂与辽源市市委党校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毛长桂提出的补发其错发、遗漏工资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毛长桂的起诉。毛长桂上诉称,原审民事裁定于理不合、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院审理认为,毛长桂退休前系辽源市市委党校教师,国家干部身份,由辽源市市委党校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核定工资等级、进行工资调整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于案涉纠纷,2015年9月辽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毛长桂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如辽源市市委党校违反国家工资规定错发、遗漏毛长桂工资,毛长桂应申请辽源市市委党校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辽源市市委党校纠正,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未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艳霞审 判 员 车全庆审 判 员 朱建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宋民秀书 记 员 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