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31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严某某、王某民间借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严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31执76-1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1975年7月22日生,汉族,隰县龙泉镇居民。被执行人严某某,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隰县城南乡村民。被执行人王某,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隰县城南乡村民。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严某某、王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6)晋1031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82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鹏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