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131号原告赵某被告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庆华人民陪审员 吴怀智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