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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字第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亿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字第02121号原告: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910号和润金樽1号楼408室。法定代表人:徐正国,董事长。被告: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向阳村78-2号。法定代表人:薛春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华,公司员工。被告:浙江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勾庄路218号。法定代表人:薛春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华,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亿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20552元,减半收取10276元,由原告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