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天津金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展糖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金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华展糖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初96号原告天津金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与隆昌路交口中豪国际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克彩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天津华展糖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口空港商务区16-1,2-901的901室-903室。法定代表人潘佐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旷世国际B座2405。法定代表人石耀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天津金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华展糖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滦民初字第3383号民事裁定,以诉讼标的额超出其管辖范围为由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2014年1月1日实施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金额不低于2000万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014年3月31日双方在约定管辖时,已经违反了该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中河北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虽然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滦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协议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该协议管辖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本案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受诉法院河北省所处省级行政辖区,而在天津市辖区,同时本案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以上,依据该规定,本案应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遂裁定将本案移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低于3000万元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是指原告或者被告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情形。因此,本案应以3000万元为界区分级别管辖,属滦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滦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338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滦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淑芳代理审判员 解中媛代理审判员 陈冬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