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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素梅,徐淮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终20号上��人(原审被告):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周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洋,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素梅,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牛大海,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淮北,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诉人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简称淮北恒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素梅、徐淮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濉民一初字第02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淮北恒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东洋,被上诉人杨素梅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大海,被上诉人徐淮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证明,淮北恒基公司不是涉案工程的总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24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郑海鸥审 判 员  范向阳代理审判员  孙玉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祝梦雅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