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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庄某甲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甲,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1445号原告庄某甲,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蔡长基、吴金城,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某,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庄荣皇,福建利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庄某甲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金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金城、被告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年××月××日按民俗举办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并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庄某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且被告性格霸道,在日常生活中对原告百般刁难,致使双方常为琐事争吵,并出现严重的隔阂,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年××月××日,被告抛下刚满月的女儿径直回娘家居住。××××年××月××日,被告回到夫家要求离婚。次日,双方前往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时,原告遭到被告家人围殴。此后,双方互不联系,形同陌路,已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且因婚生女尚未满两周岁,从有利于婚生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庄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每月6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被告洪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良好,双方交往了近一年的时间才登记结婚,婚后虽有生活琐事上的磕碰,但并不影响双方婚后的夫妻感情,请求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若法院判决离婚的话,婚生女的抚养及抚养费由法院依法判决,并要求原告返还被告的婚前财产,即现金人民币25万元及家具家电(即沙发一套、茶几一个、餐桌一个、棉被两条、枕头两个,红皮枕头一对,床上用品四件套共两套、索尼电视机两台、立式空调一台、挂壁式空调一台、IPAD一台、微波炉一台、电冰箱一台、电风扇一台、洗衣机一台、电热水壶一台、智能高压锅一个、电磁炉一个)。经审理查明,××××年××月,原告庄某甲与被告洪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年××月××日按民俗举办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并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庄某乙。上述事实,有原告庄某甲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籍登记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夫妻间有较稳定的感情基础和家庭关系。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会因性格差异或为一些家庭琐事产生争执,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面对婚姻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或问题,应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和态度,在处理问题时注意方式方法,多站在对方的立场思考问题,互相尊重,加强交流,增强夫妻间的关爱,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另,应当指出的是,原、被告的婚生女尚年幼,正需要亲人的关怀和照顾,本院希望原告能念及夫妻感情,以家庭为重,努力与被告营造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给孩子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不予认可,而原告提供的报警回执(报警事项为庄某甲在本院门口被洪清恒殴打),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为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对原告庄某甲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不具备离婚条件,对原、被告争执的其他问题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庄某甲与被告洪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青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