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景博平与戴桂香、镇江盛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博平,戴桂香,镇江盛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欧阳宏,镇江盛达科技服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384号原告景博平。委托代理人戴正灏,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桂香,成年。被告镇江盛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桃花坞路158号盛达大厦。法定代表人欧阳宏。被告欧阳宏,成年。被告镇江盛达科技服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宗泽路8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宏。原告景博平诉被告戴桂香、镇江盛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欧阳宏、镇江盛达科技服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裁定受理郭秀凤对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明张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