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商初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陆伯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伯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初字第01211号原告陆伯玲。委托代理人韩韬,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路222号。负责人王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红艳,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伯玲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陆伯玲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陆伯玲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伯玲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苗其宝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人民陪审员 陈玉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靳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