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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3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霞与被告吕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霞,吕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字第700号原告王金霞。被告吕东。原告王金霞与被告吕东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金霞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金霞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鹏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