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霞与被告吕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霞,吕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字第700号原告王金霞。被告吕东。原告王金霞与被告吕东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金霞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金霞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鹏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爽 来自